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详情
邢台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项目编码
16010
项目名称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
监管部门
主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农业部门
监管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申请的受理等具体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