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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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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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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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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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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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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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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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系统录入自动生成);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系统录入自动生成); 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参照模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是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不再提供);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7、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8、住所证明(参照模版);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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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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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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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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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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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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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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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东区红星街139号市政府院内2号楼309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3288505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事业单位在线”(http://gjsy.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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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邢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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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