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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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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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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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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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船舶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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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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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355号令)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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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原船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资书; 5寸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2张、正尾2张); 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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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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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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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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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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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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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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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地方海事局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675587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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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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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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