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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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市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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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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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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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全市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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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市级权限: 年取地表或地下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年取地热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年取矿泉水量5千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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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延续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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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九)取水许可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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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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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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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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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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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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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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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2868号 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
办理接待时间 |
9:00-17:00 |
联系电话 |
0319-2686672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www.xtsxz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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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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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