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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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省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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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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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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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申请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法人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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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申请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法人或自然人,加油站已经竣工,且相关部门已经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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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6日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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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新建、扩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加油站(点)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六、一式三份)或《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十、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油点不需提供); 9、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复印件; 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相关要求,在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当地设区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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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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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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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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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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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5个工作日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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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商务局成品油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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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钢铁北路22号邢台市商务局516房间 |
办理接待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319-2589519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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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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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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