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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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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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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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粮食收购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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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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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2.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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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1号)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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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 4.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 5.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检验报告; 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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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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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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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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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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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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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商务(粮食)局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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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2868号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9:00--下午17:00 冬季:上午9:00--下午17:00 |
联系电话 |
0319-2671338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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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有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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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