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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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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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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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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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新生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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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在本市范围内出生的新生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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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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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 2、父母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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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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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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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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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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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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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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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
办理接待时间 |
各医疗保健机构自行确定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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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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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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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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