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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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总局授权市本级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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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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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中外合作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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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申请中外合作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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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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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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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中外合作企业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外合作企业分支机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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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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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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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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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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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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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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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916号517室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129578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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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每年1月1日-6月30日登陆www.hebscztxyxx.gov.cn网站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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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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