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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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总局授权市本级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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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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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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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申请的申请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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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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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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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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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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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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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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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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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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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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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916号517室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129578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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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每年1月1日-6月30日登陆www.hebscztxyxx.gov.cn网站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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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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