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工商局
工商局证照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157
发证层级
总局授权市本级发照
证照分类
面向企事业单位
证照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服务对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受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实施依据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四条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申请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邢台市工商局
办理地点
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916号517室
办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0319-2129578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每年1月1日-6月30日登陆www.hebscztxyxx.gov.cn网站年报。
备注
/
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