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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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总局授权市本级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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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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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外国地区来华经营活动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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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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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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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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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胆。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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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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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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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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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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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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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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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916号517室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129578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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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每年1月1日-6月30日登陆www.hebscztxyxx.gov.cn网站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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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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