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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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市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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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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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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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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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十二、十四、十五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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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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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十、十二、十四、十五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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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申请—→材料审查—→实地考查—→上会—→批复—→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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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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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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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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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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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教育局基教科、职成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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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55号邢台市教育局基教科、职成教科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233098,2235803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邢台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http://www.xtsxz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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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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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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