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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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代上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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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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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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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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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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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公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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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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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报名—→测试—→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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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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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在校学生25元/人次;其它人员5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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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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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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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教育局师教科(语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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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55号邢台市教育局师教科(语委办) |
办理接待时间 |
每年四次 |
联系电话 |
0319-2233698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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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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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培训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