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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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市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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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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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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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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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书面申请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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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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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书面申请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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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服务对象—→本级教育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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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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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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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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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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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教育局法制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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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55号邢台市教育局法制安全科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235528,2235529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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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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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接受申请、征求意见、审查、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