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45 |
||
发证层级 |
市本级发证 |
||
证照分类 |
面向个人 |
||
证照名称 |
收养登记证 |
||
服务对象 |
申请收养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
||
受理条件 |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
||
实施依据 |
《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 《河北省收养登记办法》(冀政令[2001]第24号)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检查证明; 5.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信。 |
||
办事流程图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 |
||
收费依据 |
/ |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60日的公告期) |
||
办理单位 |
邢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518号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8328500 0319-2136810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 |
||
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