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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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代上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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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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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烈士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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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烈士遗属(包括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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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受理烈士评定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供牺牲人员遗属的基本情况,并在收到上级机关告知烈士评定结果后及时通知烈士遗属商定烈士证明书的持证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一致后及时将协商结果告知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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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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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果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由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和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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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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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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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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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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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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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民政局优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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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518号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319-2134841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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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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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