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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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证照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57
发证层级
代上级发证
证照分类
面向企事业单位
证照名称
公证机构执业证
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
受理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办理时限
20日
办理单位
邢台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办理地点
邢台市开元南路542号
办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2183609、2189397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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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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