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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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证照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59
发证层级
代上级发证
证照分类
面向个人
证照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服务对象
本年度参加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申请授予人员
受理条件
本年度参加司法考试成绩合格;
不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情形;
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批准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2001年6月30日修正)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2001年6月30日修正)第1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01年12月29日修正,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5条,第6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第18条;
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2008年8月8日)第2条,第18条;
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第74号令2002年7月8日)第4条,第5条,第7条,第8条。
申请材料
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照片;
司法部、省司法厅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办理时限
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公告规定时间
办理单位
邢台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办理地点
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南路542号市司法局214、216
办理接待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
0319-2183521;2189383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尚未从业的年度备案;已经从业的变更备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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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