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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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证照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63
发证层级
本级发证
证照分类
面向企事业单位
证照名称
采矿许可证
服务对象
采矿权人
受理条件
属于市局办证权限;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延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变更);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30日内提出申请(注销);
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开采资源储量(延续、变更);
不在规划禁采区;
内容符合法定条件;
变更矿区范围的符合采矿权设置方案(变更);
按规定汇交的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抵押);
12、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抵押);
13、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抵押);
14、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转让);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修订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13日)(冀国土资发〔2009〕10号)
申请材料
矿区范围划定:
1、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3、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4、申请报告;
5、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矿区范围图;
7、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核查意见;
8、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市场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文件(协议出让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9、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探矿权是以转让方式取得的);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县(市、区)局意见;
12、报卷材料目录。采矿权设立:
1、矿区范围审批通知书;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3、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5、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7、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8、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12、县(市、区)局意见;
1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核查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的,如申请采矿权时范围没有变化,可不再提交);
14、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限矿泉水)
15、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
1、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文件;(扩大矿区范围并增加可采储量的);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3、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4、标注变更前后矿区范围的矿区范围图;
5、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核查意见;
9、协议出让批准文件;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1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13、县(市、局)意见;
14、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8、县(市、区)意见;
9、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前、后)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国有或集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需满30日);
6、县(市、局)意见;
7、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TXT格式);
3、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9、县(市、区)局意见;
10、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主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9、县(市、区)意见;
10、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注销: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需满30日);
4、矿山闭坑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因闭坑注销采矿权的);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因闭坑注销采矿权的);
6、有关部门关闭矿山企业的文件(因政策性关闭注销采矿权的);
7、县(市、区)局意见;
8、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抵押:
1、抵押备案申请;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4、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证明;
6、资源税缴纳情况证明;
7、国有、集体矿山抵押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抵押采矿权的文件;
8、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9、县(市、区)局意见;
10、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转让:
转让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证明(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
5、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证明(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
6、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
7、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
8、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
9、国有矿山申请转让的,应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集体矿山企业转让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10、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可选);
13、评估结果备案文件(可选);
14、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
15、矿业权交易鉴证书;
受让人应提交的资料:
16、受让方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17、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18、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可选);
19、县(市、区)局意见;
20、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延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4、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6、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9、县(市、区)局意见;
10、报卷材料目录。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1000元/平方公里/年
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修订 )第九条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办理地点
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2868号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办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9:00-下午17:00;
冬季:上午9:00-下午17:00。
联系电话
0319-2686717 0319-2686586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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