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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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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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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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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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采矿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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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属于市局办证权限;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延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变更);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决定停办、关闭矿山30日内提出申请(注销); 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开采资源储量(延续、变更); 不在规划禁采区; 内容符合法定条件; 变更矿区范围的符合采矿权设置方案(变更); 按规定汇交的资料并进行了储量登记;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抵押); 12、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抵押); 13、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抵押); 14、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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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修订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13日)(冀国土资发〔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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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矿区范围划定: 1、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3、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4、申请报告; 5、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矿区范围图; 7、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核查意见; 8、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市场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文件(协议出让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9、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探矿权是以转让方式取得的);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县(市、区)局意见; 12、报卷材料目录。采矿权设立: 1、矿区范围审批通知书;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3、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5、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7、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的批复; 8、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12、县(市、区)局意见; 1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核查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的,如申请采矿权时范围没有变化,可不再提交); 14、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限矿泉水) 15、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 1、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文件;(扩大矿区范围并增加可采储量的);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3、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4、标注变更前后矿区范围的矿区范围图; 5、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核查意见; 9、协议出让批准文件;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1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13、县(市、局)意见; 14、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8、县(市、区)意见; 9、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前、后)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国有或集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需满30日); 6、县(市、局)意见; 7、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TXT格式); 3、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9、县(市、区)局意见; 10、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变更(主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部门批准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9、县(市、区)意见; 10、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注销: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需满30日); 4、矿山闭坑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因闭坑注销采矿权的);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因闭坑注销采矿权的); 6、有关部门关闭矿山企业的文件(因政策性关闭注销采矿权的); 7、县(市、区)局意见; 8、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抵押: 1、抵押备案申请;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4、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证明; 6、资源税缴纳情况证明; 7、国有、集体矿山抵押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抵押采矿权的文件; 8、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9、县(市、区)局意见; 10、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转让: 转让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证明(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 5、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证明(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 6、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 7、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 8、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 9、国有矿山申请转让的,应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集体矿山企业转让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10、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可选); 13、评估结果备案文件(可选); 14、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 15、矿业权交易鉴证书; 受让人应提交的资料: 16、受让方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17、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18、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可选); 19、县(市、区)局意见; 20、报卷材料目录。 采矿权延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扫描件); 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3、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采矿许可证遗失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公告声明,公告时间需满30日); 4、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6、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证明; 9、县(市、区)局意见; 10、报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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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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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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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000元/平方公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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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修订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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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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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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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2868号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9:00-下午17:00; 冬季:上午9:00-下午17:00。 |
联系电话 |
0319-2686717 0319-2686586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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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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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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