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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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市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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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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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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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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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 3、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 4、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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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水污染物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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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所有涉及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以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本省政策规定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提交《河北省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5.按要求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交其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到期前按照规定频次最后1次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比对监测报告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证明; 6.排污口规范化证明文件; 7.《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原件(新建排污单位通过“三同时”验收后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供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原件即可,不需提供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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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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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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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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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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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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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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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2868号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办理接待时间 |
9:00-17:00 |
联系电话 |
2686308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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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无年审、年检、年度报告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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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