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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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代上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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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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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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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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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河北省常住户口居民,有居住证的外省居民,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护照(法律规定的有不准出境情形的居民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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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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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身份证; 2、备案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出具单位意见; 3、现役军人、武警,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和主管单位按规定同意其出国的意见; 4、居住证(外省户籍); 5、16岁以下的提交监护关系等; 6、其他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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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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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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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每证:100元; 2、一次往来有效签注:20元; 3、二次往来有效签注:40元; 4、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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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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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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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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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守敬北路42号 |
办理接待时间 |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30(冬);14:30-17:30(夏) |
联系电话 |
2202467、2202468、2202523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http://110.249.218.70:8082/xquery/xquery-search.a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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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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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