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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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证照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80
发证层级
市本级发证
证照分类
面向企事业单位
证照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
受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已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七条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四条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冀建法〔2004〕551号第五条 第七条
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证书(国土局出具,审原件,留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出具,审原件,留复印件);
3、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施工企业出具,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原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图机构出具,原件);
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
7、建设项目资金到位证明(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原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书(消防支队出具,原件)
; 9、农民工预储金缴存证明(清欠办出具,原件);
10、踏勘现场人员出具“现场踏勘报告”(稽查大队踏勘现场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原件)。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邢台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科
办理地点
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2868号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办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9:00-下午17:00; 冬季:上午9:00-下午17:00。
联系电话
0319-2686280 0319-2686595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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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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