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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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市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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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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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生活垃圾倾倒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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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社会公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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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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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3、《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4、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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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居民、企事业单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 商贸服务业: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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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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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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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城市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员2元/人·月。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册人数(含临时工)1.5元/人·月向单位收取。 4、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按0.2元/人·月向单位收取。 5、饭店、餐饮业、桑拿、洗浴、网吧、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1元/平方米·月向经营者收取。 6、商贸服务业(超市、百货、服装、家具、通讯、金融、保险、维修加工等沿街门店、卖场),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如下: ①50平方米以下0.7元/平方米·月 ②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③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④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⑤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⑥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7、集贸市场、市场外摊点按1元/摊位·天向经营者收取。 8、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4元/床位·月向单位或经营者收取。 9、客运、出租车及公交车按0.5元/月·座向单位或经营者收取。 10、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90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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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1、邢台市物价局文件邢价经费〔2010〕41号 2、邢台市物价局文件邢价经费〔201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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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正常工作日(周六、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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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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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团结西大街111号环境卫生管理处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
联系电话 |
0319-2137221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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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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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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