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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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层级 |
本级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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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分类 |
面向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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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名称 |
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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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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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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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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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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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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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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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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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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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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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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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2868号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办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9:00-下午17:00;冬季:上午9:00-下午17:00 |
联系电话 |
0319-2686506 |
网上办理查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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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年度报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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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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