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55 |
||
事项分类 |
其他 |
||
事项名称 |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材料审核 |
||
服务对象 |
农药生产企业 |
||
受理条件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第216号令,2001年修改);《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发改委第23号令);《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 第1号)
|
||
申请材料 |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在省级质监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4、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或备案意见;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来源证明;8、分装产品的分装授权协议书;9、申请产品的农药登记证;10、工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新增原药产品提交1、2、3、4、5、6项材料;
2、新增加工、复配产品提交1、2、3、4、6、7项材料;
3、新增分装产品提交1、2、3、4、8项材料;
4、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提交1、2、3、4、7、9项材料;
5、分装产品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提交1、2、3、4、8、9项材料. |
||
办事流程图 |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市、区)工信局签署申请意见→市工信局承办人接受材料并进行初审→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承办人出具审查意见→主管局长审批,办公室盖章→通知申请企业及上报省工信厅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受理单位 |
市工信局产业科
|
受理地点 |
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201号桥东区政府南楼市工信局产业科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608006 |
网上办理地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