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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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民政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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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城市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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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流浪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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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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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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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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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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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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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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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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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4小时(不限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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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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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张东岗 |
受理接待时间 |
24小时(不限节假日) |
联系电话 |
0319-2616275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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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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