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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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187
事项分类
民政救助
事项名称
市社会福利院接收弃婴(儿)
服务对象
经邢台市辖区内公安机关认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1周岁以下婴儿(弃婴)和1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儿童(弃儿)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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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7号)、国家15部委、省政府15厅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和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申请材料
由公安机关送来的弃婴(儿)须出具捡拾证明和报案处理证明(110介绍信)、包括县(区)移交的弃婴(儿),县(区)民政局出具介绍信。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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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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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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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受理单位
邢台市社会福利院
受理地点
邢台市钢铁北路-81号
受理接待时间
冬季(9月-5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每年6月—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24小时值班。
联系电话
0319-8328500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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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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