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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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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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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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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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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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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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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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法人、其他组织提交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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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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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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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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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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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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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红星街139号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管理科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
联系电话 |
0319-3288027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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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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