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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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民政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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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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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县级民政部门、市级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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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灾区接收到境外救灾捐赠物资,但对于灾区不适用,需要变卖,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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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邢政办〔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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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呈报书面申请(接收捐赠时间、物资种类、数量、申请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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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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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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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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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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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接到申请报告后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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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民政局救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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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18号邢台市民政局救灾科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131388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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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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