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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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政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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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收养关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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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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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4.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内可受理的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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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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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收养人: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证明、有亲属关系的提交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证明;2.送养人:生父母提交同意送养书面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其他监护人提交监护权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证明、同意送养书面材料;3.被送养人:被送养人的身份证(已满16岁)、户口本或出生证、十周岁以上需其书面同意书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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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申请人申请—受理—告知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核实-审批-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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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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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生父母共同送养,每件收费4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每件收费65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50元;4.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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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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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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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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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开元南路542号 |
受理接待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15;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319-2189261/2207441/2189390/2189297/2189650/2207466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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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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