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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217
事项分类
政法服务
事项名称
提存公证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依法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4.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内可受理的业务范围。
实施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提存依据文本(合同、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件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的有关材料、受领人与标的物的详细信息。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与身份证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受理—告知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核实-审批-出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200元。副本10元/份。
收费依据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受理单位
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
受理地点
邢台市开元南路542号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15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319-2189261/2207441/2189390/2189297/2189650/2207466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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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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