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司法局
司法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220
事项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条件
具备律所(分所)设立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2.司法部令125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四)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个人律师事务所不需提交合伙协议);(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七)设立人的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所在地与申请设立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设立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2.《律师执业证》。3.设立人与设立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或者该机构与律师协会共同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已移交市律师协会的,由市律师协会出具档案存放证明。4.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提交省司法厅准予变更执业类别的许可决定。5.设立人为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的,应提交省司法厅同意其变更、退伙等备案通知。
办事流程图
当事人提交申请-市司法局审核(初审)-呈报省司法厅审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15
受理单位
邢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受理地点
邢台市桥东区开元南路542号
受理接待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15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319-2183506
网上办理地址
/
备注
/
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