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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26
事项分类
公共教育
事项名称
高中(含民办)及省级以下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住宿费、设区市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寄宿生住宿费标准制定
服务对象
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学校
受理条件
符合调定价要求的学校,住宿费标准需要调整,可向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实施依据
冀价政调〔2015〕143号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调整依据;成本审核;与调整收费标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图
单位申请--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领导审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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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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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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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邢台市发改委(物价局)行费科
受理地点
邢台市发改委(物价局)泉北大街999号
受理接待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联系电话
0319-2601817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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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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