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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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政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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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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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用人单位、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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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本行政区域内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本行政区部队(含武警)师级单位以及外籍和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设区市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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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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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委托手续;4.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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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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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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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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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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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仲裁案件受理与否5日内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45日内做出,情况复杂的,报仲裁委领导批准,可延期至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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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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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15号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3690110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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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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