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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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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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问题来信、来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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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信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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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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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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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明、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联系方式;2.与信访诉求有关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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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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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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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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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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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属于市局受理范围的来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即时办结,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属于市局直接答复的来信事项,应当从接到信件起30日内函复信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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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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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15号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科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3690159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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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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