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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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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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问题复查、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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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信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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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3.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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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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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明、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联系方式;2.县(市、区)级《答复意见书》;3.复查(复核)申请书;4.受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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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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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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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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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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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答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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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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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15号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科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3690159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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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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