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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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301
事项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不动产权利用途、期限、来源等变化的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实施依据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委托的,再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5.不动产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土地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原件1份)6.不动产权属性变更的,应提交补办出让合同、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证明等(原件1份)7.不动产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土地部门签订的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原件1份)8.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原件1份)9.其他相关材料注:包括权利人不变情况下的划拨、授权经营、租赁等补办出让。(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8〕17号)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受理单位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受理地点
泉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东北综合楼二层
受理接待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夏)
联系电话
0319-3218301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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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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