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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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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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普通存量房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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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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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网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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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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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委托的,再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住宅房需要物业结清证明(原件1份)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如转让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6.需备案的,提交房管部门交易备案资料(原件1份)7.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原件1份)8.出让方属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提交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局等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原件1份)9.出让方属于集体企业的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转让的会议决议(原件1份)10.房改房上市的,需提供房改审批表,由产权人和审批表记载的配偶共同申请(复印件1份)11.其他相关材料。含:解困房(视同房改房)。(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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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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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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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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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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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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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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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泉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东北综合楼二层 |
受理接待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夏) |
联系电话 |
0319-3218301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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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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