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国土局
国土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324
事项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实施依据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二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二条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委托的,再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5.授信协议或者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等(原件1份);6.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7.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备案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8.已经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9.地上没有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出具地面状况说明书,抵押权人出具承诺书或规划部门意见(原件1份);10.纯地抵押的,需提供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11.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件。
收费依据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8〕17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受理单位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受理地点
泉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东北综合楼二层
受理接待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夏)
联系电话
0319-3218301
网上办理地址
/
备注
/
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