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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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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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普通抵押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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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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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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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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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委托的,再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5.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因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或者抵押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须提供该项书面协议)(原件1份);6.因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担保范围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须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原件1份);7.其他相关材料。注: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或者名称、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抵押标的物、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等发生变化。(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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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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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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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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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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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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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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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泉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东北综合楼二层 |
受理接待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夏) |
联系电话 |
0319-3218301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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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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