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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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338
事项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注销异议登记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
实施依据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三条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委托的,再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原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利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证明材料,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证明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异议登记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权利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外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4.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办事流程图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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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受理单位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受理地点
泉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东北综合楼二层
受理接待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夏)
联系电话
0319-3218301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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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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