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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419
事项分类
其他
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使用登记和注销
服务对象
企业和社会组织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实施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3月11日公布,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1月8日发布,第五条、第十七条;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本规定2007年12月11日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留原件);2.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查原件,留复印件);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查原件,留复印件);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查原件,留复印件);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留复印件)。二、使用登记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4份(留原件);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带原件);3.租赁设备需提供租赁单位的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查原件,留复印件);4.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1份(留原件);5.安装、使用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查原件,留复印件);6.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基础验收单、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及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留原件)。7.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押原件,留复印件);8.机械设备维护保养维护管理制度(留原件);9.使用过程中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工程概况、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具、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名单及人员联系方式、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留原件)。三、注销在设备拆除后,产权单位携带拆除告知单和备案证办理注销使用登记;设备转让产权需先注销原备案证,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办事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查—备案或不予备案一次性告知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办理时限
即办
受理单位
邢台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科
受理地点
邢台市泉北西大街2868号邢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
上午9:00—下午17:00
联系电话
0319-2686595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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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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