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教育局
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45
事项分类
公共教育
事项名称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和服务
服务对象
公民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7个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相关的学生资助政策:1.持有邢台市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城乡低保证书》;2.邢台市各县(市)区扶贫部门核发《扶贫手册》的家庭子女;3.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4.革命烈士子女;5.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学生;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7.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实施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冀财教〔2012〕15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中央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教〔2012〕5号;《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3〕207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教〔2013〕208号;《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0〕217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6〕35号;《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教基金会〔2012〕10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冀财教〔2014〕42号
申请材料
符合以下7个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相关的学生资助政策:1.持有邢台市各县(市)区民政局核发的《城乡低保证书》;2.邢台市各县(市)区扶贫部门核发《扶贫手册》的家庭子女;3.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4.革命烈士子女;5.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学生;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7.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办事流程图
/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各相关学校、幼儿园(见附件1)
受理地点
各相关学校、幼儿园资助管理部门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9-2230897
网上办理地址
/
备注
/
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