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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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48
事项分类
政法服务
事项名称
校内学生申诉
服务对象
公民
受理条件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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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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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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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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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各相关学校、幼儿园法制安全处
受理地点
各相关学校、幼儿园法制安全处(见附件1)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9-2235529/2235528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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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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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