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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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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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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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发生农机事故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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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在我市镜内道路外发生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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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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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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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农机事故报案受理-勘查处理-事故认定及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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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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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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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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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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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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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桥东区羊市街114号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
联系电话 |
0319-3160016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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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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