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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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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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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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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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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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九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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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事实材料、申请理由、基层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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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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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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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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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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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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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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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新华南路218号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
联系电话 |
0319-3165505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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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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