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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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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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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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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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认定机构申请补发。原认定机构应当收回损毁的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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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七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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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持证人提供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2.持证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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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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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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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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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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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上、下半年各一次,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认定结束后进行登记、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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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教育局师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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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55号邢台市教育局师教科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235812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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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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