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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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49
事项分类
资格证明
事项名称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
服务对象
公民
受理条件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认定机构申请补发。原认定机构应当收回损毁的证书。
实施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七条、第九条。
申请材料
1.持证人提供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2.持证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3.近期小二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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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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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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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上、下半年各一次,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认定结束后进行登记、补发。
受理单位
邢台市教育局师教科
受理地点
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555号邢台市教育局师教科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319-2235812
网上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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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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