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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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文化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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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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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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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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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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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5.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6.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7.办公场地证明;8.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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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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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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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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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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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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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传媒机构宣传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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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桥西区钢铁北路789号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607016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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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