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新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文广新局
文广新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序号
586
事项分类
文化体育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
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
受理条件
一、有线:(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无线:(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办事流程图
受理—审核—办结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传媒机构宣传管理科
受理地点
桥西区钢铁北路789号
受理接待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
0319-2607016
网上办理地址
备注
文广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