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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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文化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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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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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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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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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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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2.企业章程;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8.填写《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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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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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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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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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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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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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市文广新局印刷发行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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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789号 |
受理接待时间 |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联系电话 |
0319-2606700 |
网上办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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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